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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被领导拉进“公司微信群”,转走136万元,后来...

2017-2-17 23:08| 发布者: 法考联盟| 查看: 1575| 评论: 0|原作者: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来自: 网络

摘要: “领导”突然把会计拉进群 群里全是公司“同事”  2016年6月20日下午5点多,锡城一家公司的顾总、李总主动来加会计钱某的微信。顾总是公司的副总经理,李总则是公司的法人代表。第二天上午9点30分左右,钱某被顾 ...

“领导”突然把会计拉进群 群里全是公司“同事”


  2016年6月20日下午5点多,锡城一家公司的顾总、李总主动来加会计钱某的微信。顾总是公司的副总经理,李总则是公司的法人代表。第二天上午9点30分左右,钱某被顾总拉入微信群中,群名正是公司的名字。看微信群中都是公司的员工,钱某以为这是工作群。


  李总在群里让钱某联系深圳的郑总,问昨天谈好的合同保证金什么时候过来。钱某电话联系,电话那头郑总操着南方口音,说是正在开会,晚点将保证金打过来,另外会直接将合同发给李总。没多久,李总就在微信群里说,保证金56万元已到个人账户,晚点会把钱打到公司账户上,同时发了银行转账记录的截图。


  这时,群里有员工建言,这样的合同公司没有利润,李总决定让郑总按照原先的合同履行。钱某电话协调后,郑总同意修改合同,改天跟李总面谈。群中又有员工建议,为不影响双方履行合同,退还56万元保证金。李总同意了,让钱某先用公司的钱款退还,稍后会将自己账上的钱补回公司的账户。


  钱某转账后,群里的李总又问公司账户上还有多少钱。钱某说网银余额122万元。李总指示转账80万元给郑总,表示合作诚意。钱某再电话联系郑总,对方表示隔天就会把80万元退还。钱某将转账记录截图到群里汇报,可群里再无动静。


真正的领导完全不知情 报警后抓到两个取钱的


  去年6月30日下午,因月底结账,钱某跑到李总的办公室,询问56万元的资金。李总表示根本不知情,更不认识深圳的郑总。原来,微信群是假的,里面的人都是骗子。钱某这才意识到上当,赶紧报了警。


  公安机关经侦查,抓获了从ATM机上取款的张某、吴某。经审查,张某只是通过兼职群应聘取钱的人,对方声称是组织赌博的,帮忙取钱给佣金。后来,吴某也请求入伙。6月中旬,对方发来55万余元,快递来四张银行卡。吴某、张某辗转上海、南京等地取现,并收取25%的提成。取现所用的银行卡,都是买来的黑卡。而真正的上家,他俩从没见过。


  因诈骗,两人被滨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将择日宣判。(扬子晚报)


法律知识:诈骗罪定罪量刑


选自两高法律资讯,供学习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诈骗罪量刑标准主要考虑的因素有两个,分别是诈骗的数额标准和诈骗的情节因素,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有刑法的规定、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地方的一些具体规定。


一、立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补充: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罪量刑标准之加重处罚情形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诈骗罪量刑标准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共同犯罪的诈骗罪量刑标准: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诈骗罪量刑标准(未遂):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诈骗罪量刑标准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罪量刑标准之数额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诈骗罪量刑标准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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