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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发布会关于司考改革的4种可能性分析

2017-6-7 08:50| 发布者: 法考联盟| 查看: 1734| 评论: 0|原作者: 财睡律师|来自: 网络

摘要: :大家关心的政策衔接问题,意见规定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做好新旧制度的妥善衔接,我们都会坚持这样的原则,在下一步制定相应措施的时候统筹考虑。:《意见》落实到具体方面,大家可能会说非法学的到底能不能 ...
[贾丽群]:大家关心的政策衔接问题,意见规定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做好新旧制度的妥善衔接,我们都会坚持这样的原则,在下一步制定相应措施的时候统筹考虑。  [10:24]

[贾丽群]:《意见》落实到具体方面,大家可能会说非法学的到底能不能报考。我们现在正在制定实施办法。我们会考虑到法律职业队伍应有的特性和需求。我们也会考虑到目前法学教育供给的能力是不是能够满足这样的需求。我们也会考虑到目前和过去各种各样的学习经历,他想从事这样的职业。在《意见》之前,他并不清楚,他又要选择这样的职业,我们也在考虑怎么样兼顾。目前我们正在做这样的工作。  [10:28]

[贾丽群]:我们是想既要坚持原则,不折不扣的执行《意见》。同时,我们会对公众和社会的预期有一个充分的考虑。如果想要知道确切的结果,等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出台的时候,大家一定会更清晰、更清楚,我们将会在《实施办法》出台后,考试之前向社会发布。  [10:30]

那么到底能不能考呢,这些话可以解释成好几种:

第一种,非法本能考。

因为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也就是符合一定的预期,虽然这方面代表的呼声低(但是和15年的意见有所违背)。

第二种,非法本能考,有限制。

那就是从事法律工作三年或者考硕士,也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所谓的老人老办法,指的是之前通过的有效,之后的改革,这样的意思是符合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并且既符合了贯彻两办的意见,又考虑到法律职业队伍应有的特性和需求,当然符合更多预期

第三种,非法本能考,没有任何限制。

但是所谓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意思有所改变,指的是从事法律工作人员,必须要进行一定的资格考试,而不限制于之前的职业范围,也就是说范围有所扩大,并且不同的法律人员所指定的标准不同,并且在18后录用的法律工作人员才需要进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能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但是,这并不全面,因为15年的意见是既要提高入职门槛,又要提高职业素质,如果这样改革,那么就只是改了一个方面,而不是全方面改变

第四种,非法本能考,有限制。

那就是从事法律工作三年或者考硕士,所谓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既指17年,包括17年之前所考取的证书完全有效,而且和第三点一样 ,从事法律工作人员,必须要进行一定的资格考试,而不限制于之前的职业范围,也就是说范围有所扩大,并且不同的法律人员所指定的标准不同,并且在18后录用的法律工作人员才需要进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所以说,这里的老人即指17年之前考取的人员有效,也包括在法律资格制度颁布以前入职的人不需要进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样做可以全面贯彻15年的意见,又可以兼顾律职业队伍应有的特性和需求,实现最大的预期

至于有人说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可能还有一种解释,那就是18年以后允许法本自考的学生视为老人 ,也就是说把非法本的路排除在外,这也是有可能的,并且可能性很大,新闻 办也说了,既要兼顾两办意见,又要兼顾一定的预期,那么我们想一想,如果我们只兼顾一定预期,不兼顾两办意见的话,那么以后考试政策就会和现在是一模一样,然而,这并不可能!所以,司法部已经留下了伏笔,那就是既要兼顾两办,又要兼顾一定的社会预期,所以,我敢打赌,18年的法律资格考试一定会限制门槛!100%!但是,把自考法本的视为老人的话,貌似又和那就是从事法律工作三年或者考硕士有所矛盾,因为既然没有封死路,就不需要给自考法本一定的缓冲期,所以,我觉得18年的改革也一定是限制自考法本的(因为必须要贯彻15年的意见,这是基础

还有人说司法部会给予几年的缓冲期,从15年意见颁布开始,已经给了两年了,并且如果能够做到我之前所说的第二种和第四种改革方向的话,根本不需要再给缓冲!因为并没有堵死非法本的路子,而且能够做到意见的过渡和衔接!也能兼顾一定的社会预期!有人拿医师职业证做比较,医师当时是给了自考一定的出路,这没错,但是!改革后医师自考还能像法律资格一样从事三年或者考硕士就能再考医师执业证么,不能!也就是说,医师执业已经把自考的路给堵死了,而非法本的路并没有被堵死,所以不需要再给缓冲!这一点非常重要,可以解释到底给不给缓冲期的问题!

附:15年两办意见链接,注意,这是原文,而你们在网上看到的意见大部分是高度概括,所以很多人说意见并没有说什么从事法律工作三年,其实提到了,只不过你们没看到原文而已

1、意见高度概括版:

http://news.cntv.cn/2015/12/21/ARTI1450659981490282.shtml

2、意见原文(这是发给政府部门的原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字(2015)25号

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9月30日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现就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终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养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意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遵循法治工作队伍行程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建设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三)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四)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五)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制度。现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录取的考试方式,一年一考。

根据国家法律职业从业要求,确定年度合格比例,现将有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由其负责对国家廷议法律资格考试制度的设计、改革及合格标准的确定等项工作。

(六)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察力度,使法律职业道德成为法律职业人员入职的重要条件。考试以案例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比重。

(七)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组建权威的命题与考核专家队伍。加强题库、案例库建设,每年更新案例库,推进考试测评工作科学化、标准化、流程化。建立严格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安全体系,加强考场和保密标准化建设。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建成并使用集考试报名、考务管理、监控指挥、资格证书管理、职前培训管理、诚信记录、信息公开等功能与一体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信息管理服务系统。

四、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八)建立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按照“统一标准、分系统实施”原则,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主管部门会同法治实务部门制定法律职业入职前培训的统一标准和相关规范,各相关部门按统一标准和规范分别实施培训。实行“先选后训”培训模式,培训合格者方可准予从事法律职业。落实“谁选谁训”责任,职前培训及培训考核由选任部门负责进行。法官、检察官职前培训时间为一年;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人员职前培训时间由政府选任部门根据时间需要确定;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职前培训方式及时间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确定。

(九)统一职前培训的内容和方式。研究制定统一的职前培训规划,明确培训方式、内容、期限、教材、师资和考核标准。利用现有法律部门培训机构,分系统实施集中教学、岗位实习、综合训练等分阶段有侧重、统分结合的职前培训。集中教学阶段主要讲授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实务知识。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阶段,主要通过参与审判、检察、律师和公证等业务实践和辅助参与案件办理等,训练职业技能,提高参训人员实际工作能力。

(十)加强职前培训的组织保障。成立职前培训指导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国职前培训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实施本系统职前培训工作。加强职前培训教学及实习基地建设。组织编写职前培训大纲,配套加强案例库建设。建立职前培训师资库。规范职前培训管理工作流程。职前培训相关档案、信息资料实行统一汇集管理。

五、完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十一)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推进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立法工作。制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职前培训工作规章和配套规范,提高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水平。

(十二)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名册的公布和查询制度。对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违反考试规律、使用虚假证件报考、使用虚假证件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失信行为,及时公开曝光并惩处,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十三)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加强对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标准。对违反宪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的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实行告诫或暂停、吊销法律职业资格等惩戒制度。对被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及时依法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六、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

(十四)做好与原相关制度的衔接工作。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在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后,继续有效。

(十五)选拔特殊法律人才。对一些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但长期从事立法、法学研究的优秀法律人才,通晓国外法律或者某些特殊领域稀缺的杰出法律人才,通过相关程序,可以直接选拔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

(十六)区别对待新老人员。在政府部门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工作且胜任现职务的,可继续从事现工作。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以后新进入上述岗位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提高思想认识。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对于建设一支高素质法制工作队伍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该项制度顺利建立和有效实施。

(十八)明确部门责任。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职前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步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进程,保证改革工作依法有序进行。落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经费等各项保证措施,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充实人员力量,提高工作保障水平。

(十九)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配套推进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紧密相关事项的改革。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与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公务员录用制度及法学教育制度的衔接。研究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与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的衔接机构,推广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简化或免予相应等级执法资格考试的做法。

(二十)强化宣传舆论引导。做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方面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阐明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积极作用。及时发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相关公告,引导考生和社会预期。

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应于2017年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2015年9月30日印发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2015年10月8日翻印

司法部提高2017年司考考务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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