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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必考,刑法新增法条司考命题角度分析

2017-7-18 14:34| 发布者: 法考联盟| 查看: 2673| 评论: 0|原作者: 原创作者: 众合教育司考|来自: 网络

摘要: 在过去几年的考试中,刑法总计分值约为81分。如图所示↓✎__刑法在试卷二选择题的平均分值超过58分,在试卷四的案例分析题的平均分值为22分。✎__从近年试题来看,对刑法总则部分的考查占了近一半的分值, ...
在过去几年的考试中,刑法总计分值约为81分。如图所示↓



✎__刑法在试卷二选择题的平均分值超过58分,在试卷四的案例分析题的平均分值为22分。

✎__从近年试题来看,对刑法总则部分的考查占了近一半的分值,而客观题部分的难度明显增加。

因此,考生在复习刑法时,要特别注意对刑法分则条文与相关理论的理解和记忆,并结合分则中重点法条,融会贯通。

一、考点增删、变更说明

2017年刑法大纲基本要求的内容新增了3个,考点没有变化。




二、另外,2017年新增了6个法规,删除了3个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命题角度】

1、第五条“重大立功表现”要与第四条“立功表现”对比理解区分(第4条、第5条)

2、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要记清楚,是不少于15年。死缓执行期间2年是不包括在内的。(第12条)

3、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期限是考点,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第1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命题角度】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强迫卖淫的不是只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一罪,而是应该数罪并罚。但是拐卖妇女的又强迫妇女卖淫的,构成拐卖妇女罪一罪(第6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命题角度】

1、①非法行医是为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如果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则不构成非法行医罪。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情节严重的,不构成非法行医罪,而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③退休后行医仍属于非法行医

2、第五条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需注意不是数罪并罚而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命题角度】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数量越多,刑罚越重。但非法持有毒品罪等其他毒品犯罪,定罪时有数量上的要求。(第1条)

2、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为加重处罚情形,而不是数罪并罚。(第3条)

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货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9条)

4、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的,应该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而不是只定贩卖毒品罪。(第12条)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命题角度】

1、贪污、受贿最低额由五千调至三万元,“其他较重情节”,最低额为一万。(第1条)

2、注意对挪用公款罪不同情形、不同数额的规定(第2条、第3条、第5条)

3、注意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情形及规定。(第6条)

4、注意犯罪中的“财务”,包括货币、物品,还包括财产性利益。并进一步明确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和需要支付货币才能获得的其他利益两种。

5、注意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务价值三万元以上的,也是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第13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12月23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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