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冬的雾霾,成色更灰,来势更汹。2016年12月,京津冀三地多名律师起诉北京市、河北省、天津市政府,要求确认三地政府不正确履行空气污染的防治责任违法、并责令其在合理期间把空气质量治理至平均良好状态。对待雾霾,我们的法律手段还有哪些?2016年7月在山东德州宣判的“全国首起雾霾案”或许可以提供参考。 2015年3月24日,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被告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就已经打响了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的第一枪,山东省德州市中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2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最终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支付至德州市专项基金账户,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支付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所支出的评估费10万元;以及支付案件受理费182000元。 虽然在这起诉讼中,还有诸多请求并没有完全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但这个判决依然在法律和公益诉讼的支持下,在污染企业污染大气的问题上取得了初步胜利。在改变大气污染方面,个体零散的努力是有限的,集体的行动只有在制度的支持下才能发挥最大的效力。无论是建设项目开始之前,还是污染已经产生以后,司法作为守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真正能够通过法定的强制力与污染行为进行对抗的力量。全国首起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的一审宣判,终于将大气污染纠纷的解决纳入到司法框架中,无疑具有标杆意义。 此前,由于有大量环境污染的制造者与污染受害者之间无法建立直接的逻辑关系,从而无法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针对污染发起具体的诉讼,或者受害者根本不具备诉讼资格。为此,长期以来环保人士都在呼吁公益诉讼,以及呼吁降低环境诉讼中诉讼主体的资格。好在,最近一次环保法修改,将环保公益诉讼制度成功纳入法律,更引入了环保组织作为诉讼主体的规定,是一个重要的制度突破。而本次诉讼要求振华公司赔偿2198.36万元,并得到法院的支持,终于让民间环保组织参与诉讼照进现实。 在这次诉讼中,企业被判罚的赔偿额度也值得玩味。2015年各地环保部门罚款42.5亿元。平均每起事件的行政处罚额度不到4.4万元,除此之外,2015年的个案罚款数额最高为208万元。从罚款的金额来看,违法的成本实在难以对企业构成真实痛感。而本次高达两千余万元的赔偿额度,无疑对污染企业构成了极大压力。可以说,本次诉讼将成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中的里程碑,也是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新起点。民间组织参与大气污染治理,值得期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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