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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婚外性关系,以及法律后果

2017-1-1 09:40| 发布者: 法考联盟| 查看: 1402| 评论: 0|原作者: 李颖珺|来自: 网络

摘要: 在中国人的普遍认知中,唯一完全合乎法律和道德的性,就是夫妻之间的性。然而结婚证是死的,人是活的,一纸婚书,挡不住万丈红尘中的滚滚欲望。有多少的婚外性,在或明或暗地发生(未婚情侣之间的性行为,不在本文讨 ...
在中国人的普遍认知中,唯一完全合乎法律和道德的性,就是夫妻之间的性。然而结婚证是死的,人是活的,一纸婚书,挡不住万丈红尘中的滚滚欲望。有多少的婚外性,在或明或暗地发生(未婚情侣之间的性行为,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作为一名家事律师,对于婚外性的法律责任,有必要研究一下。我把婚外性分成嫖、一夜情、私通、包养、同居、重婚六种。这种分法,会有一定的交叉,不是特别科学,但比较全面,基本上能概括婚外性的各种形态。

根据中国的婚姻法,要追究婚外性的责任,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即不能不提出离婚而单独追责,也不能在离婚之后才提出。中国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有四种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与婚外性有关的,是“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 

只要有婚外性,都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但六种不同的婚外性,有不同的法律责任和后果,下面分别具体谈谈。


嫖娼
它是赤裸裸的性交易。嫖在正统价值观中,肮脏龌龊。在对复杂的人性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后,我试图抱着最大的理性和慈悲去看待这种古今中外都存在的现象。我并非为卖淫嫖娼辩护,而是发自内心怜悯这些男女。那些只能用金钱换取生理发泄的男人,何尝不是无爱无明。身心饱受蹂躏的风尘女子,更是万劫不复。

嫖娼(普通的嫖娼,不涉及聚众淫乱或组织、容留、强迫卖淫等其他形态)承担法律责任如下,第一是治安处罚责任,根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是根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可能会被收容教育六个月到两年。

离婚诉讼中,能证明一方有嫖的行为,可作为感情状况不好的考量。请注意,不一定是感情破裂。因为虽然嫖违背了忠诚义务,对配偶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但毕竟第一、可能是偶然性的,第二、可能只是单纯的性,不涉及精神层面。如果被告(过错方或者受害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可能会认定夫妻感情有挽回的余地,判决不准离婚。当然,我说的是可能,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一夜情
一夜情其实是一夜性,和不特定对象偶发的性,所谓的“天亮说再见”,一般没有(或没有太深的)感情纠葛。一夜情这种现象在中国已经出现了十几年,现在演变为带着网络语言烙印的“约炮”。

一夜情是人放纵生理欲望的极端了,不付出感情,也不付出金钱,只追求瞬间的快感。一夜情与嫖的最大区别是没有金钱交易。一夜情你情我愿,不涉金钱,没有治安责任和刑事责任。在离婚诉讼中,一夜情和嫖的后果是一样的。
私通
私通是指已婚男女之间或者已婚男女和未婚者发生不正当的关系,人们常用贬义的“通奸”一词,很多文件中也是用“通奸”来形容落马官员混乱的私生活。我以前对此也是嗤之以鼻的,但这些年见过太多名存实亡的婚姻,当事人苦苦挣扎无法呼吸,而爱情的发生,有时真的难以解释和控制的。何况马克思说:没有爱的婚姻是不道德的。故在观察和解读社会现象时,应保持宽容,不要轻易地贴标签,挥起道德的大棒去打人。

当然,无论如何,私通这种长期保持的婚外情(性)对配偶的伤害,对婚姻关系的破坏,对婚姻制度的冲击都是非常大的。若在离婚诉讼中能证明配偶存在长期私通现象,则法院可认定感情破裂,但受害方未必能要求损害赔偿,必须证明存在同居或构成重婚。
包养
如何定义,一、有金钱交易的性质,男人对情妇、女人对情夫固定地提供经济支持或者某种利益输送。二、有同居情形。至于两人之间,有没真爱,只有两人知道,法律无从得知,也在所不问。若在离婚诉讼中能证明存在包养现象,则可认定感情破裂,可要求损害赔偿。
同居
同居指一方和第三者在某一住处较为连续固定地共同生活,“与婚外异性同居”是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情形,在私通和重婚的情形下,一方和第三者可能同居,也可能没有同居;在包二奶情形下,则有同居现象。 

共同居住多久,才构成“同居”?婚姻法没有规定,广东省高院2001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三个月”。
重婚
重婚是对婚姻制度最严重的冲击,,公然挑战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是一种犯罪行为。(附《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请注意,法律对军婚的保护更加严格1、破坏军婚法定最高刑期是三年,而普通的重婚罪是两年;2、“同居”或“结婚”都构成破坏军婚,情形更加广泛,更容易证明,而普通的重婚罪要求是“结婚”。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而言,能证明一方和婚外异性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则可认定为“重婚”:
1、重复结婚登记;
2、摆喜酒;
3、拍摄婚纱照并将照片以某种形式公开;
4、生育子女,且在出生证或其他资料上以孩子的父亲、母亲的名义进行登记(仅仅是生育子女并不构成重婚);
5、以夫妻名义共同购房或者租房;
6、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邻居或亲友以为两人是夫妻关系。

离婚诉讼中重婚和包二奶、同居的后果是一样的,且损害赔偿的金额会更高,因为重婚的性质更加恶劣。

重婚与同居的区别:重婚不一定同居,若涉及同居情形,则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即强调了两者的区别。

重婚与私通的区别:私通不以夫妻名义公开进行,否则就转化为重婚了。

图为六种婚外性关系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在中国,违反配偶忠诚义务的违法成本其实很低。
第一、婚外性的情形有六种,法律支持损害赔偿的只有三种;
第二、在离婚诉讼中,对同居和重婚的认定非常严苛,受害方配偶举证难度大;
第三、法律没有明确赔偿的标准,司法实践中支持的金额并不高,在广州这两年的判例中也不过区区三五万元,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不能起到有效的阻止和预防作用;

第四、配偶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的,对财产分割的影响不大,法律没有规定受害方可以多分财产,只能依赖法官根据个案的自由裁量,适当倾斜一点,但不可能太多,共有财产还是以平均分割为原则(除非能证明一方有隐瞒、转移财产的情况)。

第五、对于党员和公务员而言,婚外性还要付出接受党纪政纪处分的额外代价。


综上立法和司法中的现状,过错方要付出的经济成本并不高,受害者得不到真正的救济,婚姻法无法发挥维护家庭稳定的作用。这也是为什么近二十几年婚外情(性)泛滥、离婚率高涨的原因之一,且这原因相对隐性,不易为大众觉察。法律后果对人的行为有引导作用,希望婚姻法的立法和司法能加大对婚外性的打击力度,即加大对婚姻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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